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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数字电视老用户、低保户及优抚人员办理数字电视业务的通知

作者:panzhihua时间:2012-07-12点击:4913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有线广播电视数字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攀委办[2011]98号)的要求,经报市发改委备案同意,现就我市数字电视老用户、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户和优抚人员办理数字电视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数字电视老用户

    1、指2011 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数字电视用户。

    2、数字电视老用户交纳2012年度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按原标准15元/月执行,收看基本数字电视节目。付费节目收视费按原协议执行,即:付费节目用户自愿订购包按30元/月、40元/月、50元/月收取。

    3、数字电视老用户交纳2013年度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按攀委办[2011]98号文规定,暂执行330元/年(27.5元/月),付费节目享受当年优惠政策。

    4、2012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数字电视老用户自愿交纳12个月(跨年度)的基本收视维护费的,实行年度分段计算,即:2012年度按15元/月收取,2013年度暂按27.5元/月收取。同时,付费节目享受20元/ 12个月(跨年度)并赠送全套付费节目的优惠政策。

    5、2013年1月31日前因模拟电视费用未到期的模拟电视老用户在费用到期前按原标准15元/月执行,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补差价的方式提前转为数字电视用户。模拟电视费用到期后,只办理数字电视业务。

    6、部分特殊用户群体,如搬迁、拆迁、房屋改造等用户,暂按原标准15元/月执行,执行期限不超过2012年12月31日。

二、低保户

    1、低保户指持有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并在有效期间的人员。

    2、按照攀委办[2011]98号文规定,低保用户按10元/月交纳基本收视维护费,付费节目按当期优惠政策执行。

    3、因民政部门核定低保期限一般为每3个月核准一次,因此,对低保用户暂收取300元机顶盒押金,配置1台数字电视标清机顶盒。从低保用户办理数字电视业务当月起,享受低保政策连续满24个月后,所交押金全额退还给该用户。

    4、在享受低保用户优惠政策期间,若低保证失效,视为该用户不再为低保用户,即按一般用户交纳收视维护费,所交机顶盒押金可转为收视维护费按月冲抵。

三、优抚对象

    1、优抚对象指市民政部门备案登记或持有有效证件的伤残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两参”人员、革命烈士遗属。

    2、优抚对象办理数字电视业务基本收视维护费按15元/月交纳,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按当期优惠政策执行。

    3、优抚对象须一次性预缴纳24个月基本收视费,免费配置1台数字电视标清机顶盒。